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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协会活动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属于具有优秀思想品质、勤学奋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意识的学生自愿组成的自由、非盈利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协会依托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通过有计划的组织全校师范生开展系列教学能力训练与竞赛、教育教学服务、教育调查、教育科研、教育教学讲座、建设成果宣传展示、建设经验交流与示范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第二课堂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模式,实现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着力培养师范生的教学基本能力和综合创新能力。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接受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

本会主要活动范围如下:

() 训练活动:组织和参与教师语言能力训练、书画能力训练、课堂教学能力训练、教育技术能力训练、教具制作能力训练、教育研究能力训练等活动,着力培养师范生教学基本能力和综合创新能力;

() 竞赛活动:组织和参与师范生教学能力系列比赛活动;

() 服务活动:组织和参与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的建设和有关教学服务及社会服务活动;

() 调研活动:组织和参与教育调查与教育教学研究;

() 宣传活动:组织和参与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及所属协会活动宣传工作,营造训练活动氛围;

() 成果展示:组织和参与有关实验实训活动成果展示活动;

() 交流示范:组织和参与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有关的讲座、学习研讨、交流示范活动;

() 其他活动:组织和参与其他与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具有四川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同学(原则上以师范专业学生为主,有志从事教师职业或自愿为我校师范生培养服务、特别优秀的非师范生也可参加);

() 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勤学奋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责任感和社会服务意识;

() 承认本会章程。

第七条 入会程序

() 符合入会条件的成员自愿、主动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协会入会申请表》;

() 由协会各分会分别组织对申请入会同学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各分会拟吸收入会的会员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确定,考核方式可采取演讲、技能展示、面试等;

() 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审查确定新会员入会资格;

() 协会常务理事会为新会员建档并报学校备案,并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协会会员具有如下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协会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参与本会每次活动;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退会程序

()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

() 学生因毕业、肄业等离开四川师范大学后,不享有会员权利,不履行会员义务,收回会员证,仅保留荣誉会员资格;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协会其他规定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长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的产生、任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商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确定,接受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监督和管理。

首届会长人选由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考察提名进行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中心根据其履职能力和表现,在3个月后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年,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社团主要负责人。

会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对协会和会员负责;

() 学习成绩优秀;

()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会长的职权如下:

() 组织常务理事会完成各项工作;

()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6人、宣传部部长1人、训练部部长1人、竞赛部部长1、调研部部长1人、综合部部长1人共13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副会长6人分别负责教师语言能力训练分会、教育技术能力训练分会、书画能力训练分会、课堂教学能力训练分会、教育研究能力训练分会、自制教具能力训练分会6个分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拟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根据本章程另行规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会;

() 审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协会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负责人任免

负责人的任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分会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

协会下设的各分会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在分会专业指导老师指导下,由分会会员大会或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产生,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各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各分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本会为非盈利性学生团体,协会经费属在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和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核准范围内开展的社会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旨在开展协会日常工作和发展之用。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 学校教务部门资助:主要由学校教务处对协会活动经费进行资助;

( )会费:按照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捐赠:接受老会员和其他合法社会捐赠;

()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社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综合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数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分管财务的综合部部长卸任或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 学校教务处资助的经费由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按照四川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协会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以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实行既分工负责又协同工作的原则,对于为协会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甚至取得突出成就的会员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如:除发给优秀会员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可以经协会考察决定,吸收聘请担任协会重要职务。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协会其他规定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审核批准,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协会组织承办的师范生教学能力系列竞赛活动,对参赛的获奖学生,进行如下奖励:由学校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本人自愿可以加入协会甚至担任协会重要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师范生教学能力系列竞赛活动经费与奖励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资助。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会成员联名提出,经学校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核议后,并交本会的会员大会(会员大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领导、监督、和指导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学校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监督下,按照四川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章程自学校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师范大学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协会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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