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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2004年12月16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1]4号)和《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改革总体规划》(校字[2003]55号)精神,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规范化,切实提高我校教学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开课条件
第一条 各专业应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具体负责下,在新生入学前,根据培养目标、具体要求、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制订或修订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定通过后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教学单位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学期初,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由教学单位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课程设置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特点,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应避免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避免不同课程在内容上的重复。教学大纲的内容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并经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到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按要求选好适用的高质量教材;
3、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教学大纲;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各教学单位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审定已确具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四条 开设的课程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保证专业方向的完整性。不能因人设课,因无人不设课。开设专业限选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如所开课程是新兴学科,一时难以选择合适的教材,则应撰写出讲义,作为学生参考教材。
第五条 积极推广使用各类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鼓励教师开展教学软件的研制和开发,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推进双语课程教学开设,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和鼓励。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好的学风;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指导学生安排个人学习计划。教师有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研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义务。
第七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如任课教师是本科学历的助教,则应担任过一年以上的助教工作,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开课前写出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方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如需助教或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学单位认可,其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助教或辅导教师在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讲授所辅导课程的部分章节内容,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主讲教师审阅通过。但助教或辅导教师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5,全学期课程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八条 从事普通本科学生课程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基础课。
第九条 从校外聘请普通本科课程的兼任教师,原则上至少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教学单位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考查。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不符合第七条主讲教师规定者;
2、非拟讲课程所在专业毕业,又未进修过该拟讲课程者;
3、以往讲授效果差,学生评价低,经同行专家指导,又无切实改进者;
4、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5、受学校相关校纪校规处理,暂不具备任教资格者。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最迟在每学期第十周之前确定好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填写下期拟开课程任务书、任课教师简介,由教务处审定汇总全校课程后向全校公布,供学生选课时参考。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处理好课程的衔接和所讲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材选订,各教学单位最迟在开课前一学期第十四周内按教务处有关规定确定的教材使用计划报教务处教材建设与发行中心。任课教师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校内各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如有实验课程,应在备课期间,及时将实验内容、要求书面告知实验室,协助实验人员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它辅助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教研活动。各教研室每期要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教务处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将下期课表发到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在学期末应及时向学生公布下期开设课程的教学课程表,教学实践环节、实验技能及其他教学要求,发至各任课教师和各教学班级。任课教师要主动、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从学院教学秘书处获得或从教务处网页下载所授课程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课堂考勤,管理好课堂秩序。要按时上、下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
第十六条 课程一经开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增减课时,不得随意调教室或教学场地,否则,视为教学事故。如确有原因需调、停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调、停课前,向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提出申请,填写调停课登记表,经学院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并及时通知师生,方可调、停课。调、停课所耽搁的教学时间,一律应予补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调、停课前办理手续,应先口头向分管教学院长请假,并由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和书面报教务处。任课教师事后一周内必须补调、停课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应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想、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尽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分为综合性实践教学和专题性实践教学两类。综合性实践教学包括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野外实习、教学观摩与见习等;专题性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应纳入教学计划,并建立相对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凡全校性的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由校内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校性的实践教学,由教学单位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最迟在活动开始前三周报至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课程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原则上,每十个学时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活动。辅导答疑可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或实验室进行个别答疑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参考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收集资料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部批改;未配备辅导教师,且修读人数超过50人的其他课程,每次可抽改部分学生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30%。文科教师对学生课外阅读必读参考资料的情况,应抽看读书笔记、课堂提问等形式认真检查,评定成绩。每名学生一学期被检查的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30%。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期结束时均须考试(查),考试(查)的形式可多样化,但期末考试(查)内容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考试(查)具体要求应按《四川师范大学关于课程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所授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在教学单位统一安排下阅卷,并将学生课程最终成绩表填报教学单位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供学生查询。否则,视为教学事故。任课教师一定要认真负责,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完整。如无特殊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延课程成绩录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具有查看成绩的权利。对已登记的成绩,学生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后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复查试卷。原则上两周以后,不再接受复查试卷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管理由学校教务处全权管理,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协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外公开发布成绩。
第七章 教学考评
第二十九条 教师教学考评由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组成。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评价;专家评价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组织;同行评价由学院和教研室组织。教师教学考评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条 学院和教研室应认真开展教学评议活动。每学年至少应对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学期结束前,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评议分析教学质量,教研室和任课教师都应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小结和总结均应以书面形式留存。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学校教学纪律,均按《四川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教学服务
第三十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按校规校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全校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干部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按要求保存相关材料。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教学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教学单位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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