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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06-08 00:00:00   来源:师范生教学能力训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川师范大学)   查看:590
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科研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体现规划优先、立项建设、集中投向、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效益评估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改善我校办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学校教学单位正式建制的实验教学中心或教学、科研实验室(包括筹建中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以及分室。
1.新上专业或专业调整确立的新开实验项目,或批量更新实验内容所需增加的设备。 2.原已开出的实验项目,达不到实验室评估标准,或由于学生数量增加,设备台套数确实不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必须增加的设备。 3.因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无维修价值,需淘汰报废,而实验教学又不可缺少的所需更新的设备。 4、重点实验室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强的、稳定的科研队伍与学科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所需要购置或更新的设备。 5.实验室需用批量橱类、实验台、凳、附属设备和实验用房改造、仪器设备维修等所需的经费。 6.尚在使用的设备,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不断更新换代升级,或者只是不能满足某些数据处理,但还能完成实验的,根据经费情况,也可申报逐年更新换代所需的经费。 7.教学实验用公共基础设施,教师科研购置仪器设备,以及其它专项实验室经费购置的设备或配套建设。
二、立项原则
8.通过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立项的科学论证,确定经费使用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改善实验室的装备条件,使经费投入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现教学目标和提高整体办学效益的目的。 9.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为:教学、研究和基础公共设施三类,每年申报一至二次,分别按要求填报相应的申报表。 10.各单位申报项目时,在现有基础条件下,应结合本科专业、硕、博士点、以及团队优势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充分论证,要体现“教学必需、基础优先、保证重点、全局协调、联合共享”的基本精神。 11.对于以教学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以教务处、研究生处已经审核的现行专业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为首要依据。对于研究型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科与科研建设计划,形成“学科-团队-设备-目标-管理”的系统化方案。 12.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对教学、科研有长远影响,要与本学院、本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的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既要考虑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与实验室现状,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承受能力,做到需要和可能相结合、投入和效益相结合,突出建设重点,列出先后排序。 13. 学校将对急需购置的设备、学生基本技能训练必备设备、和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团队建设的实验室项目,优先考虑立项。其它需要立项的项目分批建设。重点支持的研究型建设项目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规划。 14.申报与立项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核实基本数据,综合考虑投资的技术条件、环境与场地条件、人员配备等因素。对于不切实际的虚报项目不予审核立项。 15.要按照“优化配置、联合共享、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发展特色”的原则,兼顾各专业的均衡发展和研究型的实验教学,体现专业特色。 16.对于立项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视经费情况,采取分年度建设的办法,但须有年度建设目标、分阶段实施协议、责任书。
  三、立项申请、论证、审批与执行的程序
17.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分类按要求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四川师范大学研究型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四川师范大学公共基础项目申报书》。 18.各单位对申报项目表中的数据填写要真实详尽,提交前必须组织单位(院系)论证,要组织学科专家、相关专业教师、研究生导师、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以及管理员参加并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形成结论,由实验室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如无实验室主任签字,请分管实验室的领导签字。对于研究型实验室必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有关论证会议记录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19、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均汇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于本科教学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审并签署意见;对于研究型实验室项目须经科研处、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审并签署意见。重点支持的研究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参见《四川师范大学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 20、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全校学科现状,申报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现状,以及实际经费情况,提出审定意见并上报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由主管校长签字立项。 21、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具体实施,并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四、项目管理
22.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严格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建立职责明确、相互监督机制。其中涉及采购、验收、管理等严格按照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不定期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项目除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外,不得随意取消,凡项目需要调整,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项目验收
25. 项目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填写项目验收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合同和相关技术要求,严格把关,进行验收。有关验收具体要求,参见相关管理规定。
六、项目考评
26.对验收后的项目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实验室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考评。 27.对评为优秀的项目,将追加一定的项目建设经费作为奖励,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使用经费的5%,用于进一步加强该项目的建设。 28.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对下年度的立项、经费划拨产生影响(停拨或部分停拨项目经费),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5万元以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设备进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3)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到二年而闲置的;  (5)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6)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七、 附 则
29、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0、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编辑:师范生教学能力综合训练中心